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产业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质量推进农业产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20—2022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8    来源: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高质量推进农业产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20—2022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8日

  高质量推进农业产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20—2022年)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提升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水平,根据中共桐乡市委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18—2022年)》(桐委发〔2018〕10号)文件精神,现就高质量推进农业产业转型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 加快推进农业转型升级

  (一)支持农业平台发展建设

  加快推进重大农业平台建设,重点支持农业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园区、特色农业强镇等重点农业发展平台的公共基础设施完善和提升。对农业经济开发区在启动、建设和验收三个阶段,市政府通过国资注资的形式,给予每个阶段2000万元的建设资金支持;对通过嘉兴市级、省级及以上创建验收的现代农业园区、特色农业强镇,分别给予200万、500万元项目建设资金补助。

  (二)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以农业平台打造为切入点,加快推进农业产业集聚融合发展。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现代农业园区、主导产业示范基地内建设的基础性设施和生产性设施项目给予投资额(审价金额)50%的补助;对列入农业经济开发区、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农业科技创业园等重点农业发展平台内的建设项目给予投资额(审价金额)60%的补助;对由镇(街道)、村(社区)股份经济组织开展的建设项目、列入桐乡市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提升改造的建设项目和省级的建设项目分别给予70%的补助;以上单个项目限额300万元。重点支持规划区内投资建设的道路、农田基础设施、绿化、标志标识等公共基础设施和用于生产发展所需的生产设施(不包括玻璃大棚和钢结构大棚)。

  (三)支持农业生产设施建设

  鼓励发展设施农业,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新建连片15000平方米以上,用于鲜食蔬菜生产的单体标准钢结构大棚每平方米补助13元;对新建连片5000平方米以上,对新建连片50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连栋钢结构大棚每平方米补助35元;对新建连片5000平方米以上固定式喷灌及滴灌设施分别给予每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新建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库每立方米补助200元。

  对列入农业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园区、特色农业强镇的和被认定为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的设施项目,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设施投资额的60%)。

  (四)支持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深入推进都市休闲观光农业等新型业态经济的发展,支持一二三产融合的新型示范农业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主体投资新建休闲观光农业综合配套设施(环境整治提升、标识系统、公共厕所、农产品展示展销、农业科普等)给予30%的补助(不包括玻璃大棚和钢结构大棚),限额100万元;对认定为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基地(点)、最美田园、美丽农场等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加大农业招商选智力度

  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生态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和以本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带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农产品保鲜等重大农业项目,经前置审批立项,按实际投资额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项目补助限额1000万元。项目落地镇(街道)在符合设施农用地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在允许范围内集中统筹使用设施农用地或给予镇(街道)一定比例的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二、加强数字农业建设

  (六)加快智慧农业建设

  加快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农业的深度融合,重点扶持农业物联网、大数据、智能装备等“农业大脑”建设项目,积极推广遥感监测、智能识别、自动控制、机器人等设施,被认定为市级农业物联网基地的数字(智慧)农业项目,按单个基地或项目建设的实际投资额,市级(含市级以上补助)按实际投资建设额的60%给予财政补助 。

  (七)支持农业生产“机器换人”

  加快推进设施农业建设、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应用,对农业生产机械、设施设备等农业装备严格执行上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市级财政按省级要求给予配套补助;对应用于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的水稻栽植机械及育秧设备、粮食烘干机械、生物质热风炉、秸秆综合利用机械等适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的先进机械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具体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对新认定的省农业“机器换人”示范镇、示范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

  三、加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八)积极培育新型农业主体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九)开展贷款贴息支持

  对农业招商引资项目实施主体用于新增设施投入的贷款资金以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和“农创客”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的贷款资金,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奖励;贴息奖励期限不超过一年,同一年度同一主体(项目)市财政贴息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农产品生产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或收购本市鲜活农产品贷款,按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大力推进质量兴农战略

  (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

  对通过农产品国家地理标志认证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分别给予最高2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通过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续展延续使用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奖励;同一年度同一主体认证多个农产品的,从第二个产品起按每个产品减半给予奖励;对新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并通过验收合格的,主体追溯给予1万元奖励、全程追溯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建检测室给予1万元补助;对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正常开展检测业务并上传检测数据的每年给予0.5万元的补助;对已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并实现主体追溯和过程追溯的,分别每年给予0.5万元和1万元的补助;对创建桐乡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5万元奖励。

  (十一)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

  积极推进农业标准体系建设,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省级地方、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予以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承担组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参照执行);对参与(前六位)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予以各5万元的补助。对新制定市、县级农业地方标准的,一次性每项给予2万元奖励;修订市、县级农业地方标准,每项给予1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桐乡市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的主体,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嘉兴市级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十二)支持健康土壤培育

  鼓励推广绿肥种植还田,对连片绿肥种植50亩以上的,每年每亩给予150元的奖励;积极推广水溶肥、缓/控释肥、微生物菌肥等高效新型肥料,对农业生产主体使用的商品有机肥,给予每吨最高不超过350元补助;对20亩以上的果蔬基地新建废弃农作物堆肥发酵设施的,按钢筋混泥土结构、砖混结构分别给予每立方米350元和250元的补助。对认定的绿色防控示范基地,水稻按绿色防控面积500-1000亩、1000亩以上分别给予最高3万元、5万元的补助;果蔬按绿色防控面积100-200亩、200亩以上分别给予最高2万元、5万元的补助。

  (十三)支持农业品牌化建设

  培育农业区域公共品牌,鼓励发展特色农业品牌,着力提升我市农产品的知名度、美誉度。对新认定的桐乡市级、省级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特色精品村)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浙江省名牌产品(农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农产品、区域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由各级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主(承)办农业展会并获得金奖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省(部)级2万元、嘉兴市级1万元的奖励。每年开展品牌宣传推介。

  (十四)鼓励农业企业参展

  鼓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各种农业展会活动,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加由市政府或市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组织的嘉兴市级以上农业展示展销活动的,给予参展主体每次0.5—1万元的奖励;对参加由省农业农村厅和商务厅指定的境外重点农业展会的参展主体每次给予2万元的奖励。

  五、大力推进农业创业创新

  (十五)加强农产品营销

  鼓励农产品营销主体采购我市农业基地生产的优质农产品,年采购量达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开展线上销售本市生产农产品并实施配送服务,对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营销主体,分别按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积极引导我市生产的优质生鲜农产品进单位、进社区活动,对组织开展团购本地农产品年销售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团购主体每年给予最高2万元的奖励。

  (十六)推进涉农保险保费补贴

  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地方特色保险、务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家庭农用机械保险、水产养殖保险等综合保险。继续做好水稻、小麦、大麦、油菜、设施农业大棚、拖拉机、收割机等政策性农业保险。对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新建、扩建和恢复生产的规模猪场,购买生猪商业性保险的(扩建猪场为新增产能部分),按保费的50%给予财政补助,其中母猪保额最高不超1000元,肉猪保额最高不超800元。鼓励开展农创保、杭白菊降水指数险、湖羊价格保险、茭白价格保险、蚕桑保险、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等特色保险试点项目建设,做好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务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特色保险。

  (十七) 设立农业发展投资基金

  为积极开展杭白菊、水果、蔬菜等特色农业发展,市财政设立5000万元的农业发展投资基金,鼓励“变补为投”,重点用于良种开发、新品种引进、技术推广、设施建设、农产品加工等环节,对特别重大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市农业发展投资基金给予50%以内的支持。

  六、稳定发展特色产业

  (十八)杭白菊产业

  进一步巩固杭白菊产业规模,加快推进杭白菊保护区建设,深化杭白菊全产业链发展。对保护区内杭白菊种植户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年每亩400元的保护发展补贴;对集中连片种植10亩以上的种植基地,每年每亩给予600元的保护发展补贴。

  (十九)蚕桑产业

  鼓励发展小蚕集约化生产。对小蚕共育经营主体单期共育50张以上,给予每张20元的补助;对年度共育超过300张的,再给予每张10元的补助;对新建或改建小蚕场200平方米以上、年饲养规模500张以上的养蚕经营主体,给予养蚕生产配套设施投资额50%的补助,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400元;对饲养小蚕专用的配套设施给予投资额7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支持蚕桑全产业链试点培育。对确定为试点的规模化养蚕生产经营主体,给予种子种苗投入全额补助;10亩桑园以上的规模化养蚕主体引进适用养蚕新机具、搭建养蚕大棚等设施,给予投入额75%的补助;对桑园基础设施建设,按实际投入的60%给予补助;对开展“订单养蚕、优质优价”模式的试点村,按签约农户协议生产投售优质茧,市财政给予每50公斤100元的补助。

  (二十)畜牧产业

  加强湖羊种质资源保护,重点打造“桐乡湖羊”区域公共品牌,通过国家级资源保种场、省一级和省二级种羊场认定的羊场,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湖羊示范场的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存栏100头以上的规模羊场,每满100只补助500元,存栏1000头以上的,每满100只补助600元,存栏5000头以上的,每满100只补助800元。对发展生猪稳产保供政策,具体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

  (二十一)推广新型种养栽培模式

  鼓励发展稳粮、增效、提质、生态等多方面功能的粮经复合稻田综合种养新模式。对开展稻渔综合种养模式面积50亩以上的,且沟坑占比符合相关规定的,按种养面积一次性给予每亩300元的补助。

  七、附则

  (二十二)中央、省财政以及市专项资金同类项目不重复享受(省以上财政文件明确要求市配套的除外),可就高标准享受;同一项目如市扶持标准高于省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市补足。

  (二十三)同一主体(项目、产品)在同一年度内同时符合本意见及其他政策规定的相似或关联的多项扶持政策的,就高执行,不得重复享受;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其他扶持条款。

  (二十四)本意见涉及的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按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操作细则执行,按投资额补助的需提供有效原始凭证。

  (二十五)凡出现弄虚作假、多头申报的,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两次抽检不合格、存在违法用地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主体被列入黑名单的,以及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取消当年度财政扶持项目,3年内不得申报财政扶持项目。

  (二十六)本意见涉及实施意见期间,若取得新设立的荣誉(奖项)或者示范创建的,经有关部门审定,参照同类补助。对其他高质量推进生态绿色农业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且成效显著的项目,由市政府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审定,并出具会议纪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补助金额。

  (二十七)本政策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三年。实施期间如需调整,另行制定补充意见。

上一条: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十条扶持政策的通知
下一条: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深入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4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 沪ICP备20230027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