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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桐乡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20-2022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2    来源: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促进桐乡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20-2022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2日

  关于促进桐乡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20-2022年)

  根据《桐乡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精准招商

  1.鼓励引进并重点培育现代服务业。新引进或新设立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经认定,市级地方留存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所在镇(街道),由镇(街道)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扶持政策。第二年起企业年营业收入继续保持20%及以上增长的,继续给予同等标准奖励。

  2.鼓励引进大型商贸企业。新引进的年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批发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企业,经认定,市级地方留存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所在镇(街道),由镇(街道)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扶持政策。第二年起营业收入继续保持10%及以上增长的,继续给予同等标准奖励。

  3.鼓励引进其他重点类型服务业企业。新引进的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非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和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企业,经认定,市级地方留存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所在镇(街道),由镇(街道)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扶持政策。第二年起营业收入继续保持15%及以上增长的,继续给予同等标准奖励。

  4.鼓励引进总部型企业。新引进的总部型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市域外公司不少于2家),年度入库税收不少于500万元且实缴资本3000万元以上或年度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或年营收1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市级地方留存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所在镇(街道),由镇(街道)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扶持政策。

  各镇(街道)在制定奖励扶持政策时,应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特点,结合企业营收增幅梯度,激发企业业绩增长的积极性。

  二、加强企业培育

  5.鼓励企业上规纳统。对各类服务业企业(批发业除外)首次实现月度新增纳入规上(限上)企业统计的,给予镇(街道)每家5万元的补助,专项用于企业招引培育工作经费。

  6.鼓励领军型企业成长。对当年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重点企业的,经认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入选省服务业重点行业规上企业亩均效益领跑者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国家评定为3A、4A、5A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60万元。

  7.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现有规上现代服务业企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长20%及以上的,给予企业所在镇(街道)市级地方留存部分50%的奖励。年度营业收入增长10%及以上的批发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给予新增市级地方留存部分50%,住宿餐饮业企业给予市级地方留存部分30%,零售业和非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市级地方留存部分10%的奖励,奖励给予企业所在镇(街道)。由镇(街道)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扶持政策。人力资源服务业按相关政策执行。

  2020年度,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业、餐饮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中的文化体育娱乐业,年度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给予上款对应的奖励支持。2021年起,企业年度营收增幅采用企业前两年最高营收为基数计算。

  三、促进消费升级

  8.鼓励夜间经济发展。支持镇(街道)创建夜间经济特色街区,每年安排500万元,对首次获评桐乡市夜间经济特色街区的镇(街道)给予补助,专项用于街区改造提升、文化活动、日常管理等。对首次获评夜间经济金牌和银牌商户的,颁发金牌、银牌商户标识牌,并列入《桐乡“夜间经济”消费指南》名单统一宣传。

  9.鼓励商业住餐连锁经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且门店达到5个及以上的规上商业零售、餐饮业连锁企业,对当年度新增的正常经营满一年门店,给予每个门店3万元(门店经营面积在20平方米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我市规上住宿餐饮企业在外地设立分公司,并纳入总部营收统计,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的,每个分公司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四、促进集聚发展

  10.鼓励楼宇经济发展。鼓励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务楼宇,以自主经营或委托管理方式积极开展招商运营,已经有10家以上企业注册并入驻且入驻企业(金融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除外)税收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纳入嘉兴楼宇经济库的,给予所在镇(街道)每幢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获评嘉兴市级楼宇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经认定后,每幢分别给予所在镇(街道)20万元、30万元和40万元的补助(升星补差)。

  11.支持楼宇税收增长。对现有楼宇入驻服务业企业(金融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除外),税收总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所在镇(街道)10万元的补助;当年新增税收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分别给予所在镇(街道)5万元、15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由镇(街道)根据楼宇运营管理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扶持政策。

  12.推进专业市场转型。对实施统一招租、统一运营的专业市场和商贸综合体,注册并入驻的服务业单位(金融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除外),当年新增税收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分别给予所在镇(街道)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由镇(街道)根据专业市场和商贸综合体运营管理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扶持政策。

  13.鼓励服务业产业园建设。支持各镇(街道)服务业集聚发展,对新建或利用闲置空间设立服务业产业园,积极开展招商,引入服务业企业入驻的,经认定予以命名后, 给予所在镇(街道)30万元补助。对产业园积极开拓税源经济的,参照支持楼宇税收的政策标准执行。产业园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五、鼓励设备投入

  14.支持新建项目设备投入。对社会资本新建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的现代物流、节能环保、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投资项目,医疗护理、康复养老、体育健身等健康产业类生活性服务业投资项目,在项目按期竣工验收后,对其用于生产和服务的设备投资额,分别给予5%、3%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5.支持服务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对现有规上服务业企业进行数字化改造的软件和信息设备投入,项目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在其改造项目投入运营后,给予其数字化改造实际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鼓励创牌定标

  16.鼓励服务业企业品牌建设。对通过验收的“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国家级诚信民营企业给予限额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行政认定的商标品牌示范企业、AAA“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诚信民营企业、信用示范企业给予限额20万元的奖励;

  17.鼓励市场规范发展。对新评定为省级四星、五星的文明规范市场(不含农贸市场),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奖励。

  18.提升服务业标准化水平。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省级地方、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予以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承担组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参照执行);对参与(前六位)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予以5万元补助;对列入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

  七、其他政策支持

  19.加强服务业企业融资支持。运用“梧桐树”中小微企业担保服务计划,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给予信贷和担保的优先支持。

  20.支持服务业企业参展。本市服务业企业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展会的,按我市企业参展标准予以补助,在服务业资金中列支。

  21.支持海河联运。鼓励内河航运企业、内河港口码头企业从事浙北集装箱“海河联运”业务,具体按《关于印发嘉兴市集装箱海河联运资金补助操作办法的通知》(嘉发改〔2019〕116号)文件执行。

  22.支持服务业其他领域全面发展。鼓励文化旅游业、金融业、电子商务发展,推进服务业企业股改上市、服务业企业人才引进、高新技术服务业企业申报和创建、服务业品牌建设,积极开展服务外包、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等,按桐乡市相关政策执行。

  八、附则

  1.本政策适用桐乡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诚信经营的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和金融业企业。

  2.本政策的行业界定按统计部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限额以上(规模以上)的标准及月度新增纳入规上(限上)要求按统计部门规定。

  3.企业获得的各类奖补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市级地方留存部分的50%(新引进的服务业企业、新设立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现有规上现代服务业企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市级地方留存部分的100%)。

  4.本政策所指的税收是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5.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相关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的奖励如有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6.已实施或明确享受专项政策的企业和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

  7.对采用营收转移、市内企业税收地址变更等手段套取政策补助资金的,经查实后,对企业法人和实际负责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负面清单,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8.本政策有效期三年,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一年后,可根据形势发展需要,进行补充完善。

上一条: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加快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下一条: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十条扶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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