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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文旅融合推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2020-2022)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07    来源: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文旅融合推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2020-2022)》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6日

  关于加快文旅融合推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2020-2022)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浙江省全域旅游发展规划(2018-2022)》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以乌镇为核心的“一业一网”建设,壮大旅游实体经济,全力推动旅游业由“景点旅游”向“全域旅游”发展转变,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范围

  扶持旅游项目建设、旅游产业素质与服务品质提升、旅游市场拓展、智慧旅游与信息化、旅游公共服务功能提升、乡村旅游发展等内容的旅游企业和有关镇(街道)及行政村等。

  二、扶持内容

  (一)项目投资

  1.旅游重点项目投资补助

  对列入市旅游重点项目计划,经依法核准或备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新建酒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的,经认定,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和可对外出售的投资额)以竞争性分配方式一次性给予4%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限额200万元;对在线旅游等旅游新业态、新模式项目开发建设和基于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应用的智慧旅游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的,经认定,按其实际投资额以竞争性分配方式一次性给予3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限额100万元。对注册登记在桐乡市的互联网旅游平台,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的,经认定,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给予10万元以内的奖励。

  2.乡村旅游项目投资补助

  鼓励各行政村因地制宜发展乡村旅游,积极开展万村景区化创建。各旅游企业(含景区村庄培育村),对新建或改扩建的游客服务中心、旅游标识系统、旅游厕所和停车场等旅游相关设施,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的,经认定,按其旅游相关设施投资额的50%进行补助,每个项目以竞争性分配方式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购买游船游艇、旅游营运车、环保电瓶车等旅游设施设备并投入运营,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设施设备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的,按其实际投资额,一次性以竞争性分配方式给予1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3.推进智慧旅游建设

  经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认定,旅游景区、旅游饭店,建设智能导览、智能导游、电子讲解、实时信息推送、免费WI-FI和视频监控等智慧旅游项目,以竞争性分配方式给予实际投资额的4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20万元。

  4.经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认定,承担市本级旅游公共服务功能的咨询服务中心、文化服务场所以及符合评定标准的景区(含度假区、各类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基地,不包括景区村庄)的咨询服务网点,经嘉兴市年度考核评定为良好、优秀的,以竞争性分配方式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补助。

  (二)规模奖励

  5.A级景区(点)规模奖励

  对A级景区(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经认定,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以内的奖励。

  6.旅游饭店规模奖励

  对旅游饭店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经认定,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以内的奖励。

  7.旅行社规模奖励

  对旅行社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经认定,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以内的奖励。

  (三)品牌奖励

  8.A级景区品牌创建

  对首次评定为国家AAA、AAAA、AAAAA级的景区,经认定,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以内的奖励;对首次评定为浙江省AAA、AAAA、AAAAA级的景区镇,经认定,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以内的奖励;对首次评定为浙江省AA、AAA级的乡村A级景区村庄,经认定,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以内的奖励。

  9.旅游饭店品牌创建

  对首次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游饭店,经认定,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以内的奖励。对首次评定为浙江省特色文化主题银鼎级、金鼎级饭店的,经认定,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以内的奖励。对首次评定为“银桂”、“金桂”级浙江省品质饭店的,经认定,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以内的奖励。

  10.旅行社品牌创建

  对首次评定为四星、五星级品质旅行社的,经认定,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以内的奖励。对当年度进入嘉兴市十强的市内旅行社给予10万元奖励。

  11.旅游商品品牌创建

  对首次被嘉兴市、省或国家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主导评定为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的旅游商品,经认定,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分别给予2.5万元、5万元、10万元以内的奖励。

  12.新型业态品牌创建

  对由省和国家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主导评定的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乡村集聚区等各类示范基地、生态旅游区,以竞争性分配方式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40万元。

  13.旅游饭店品牌管理引进

  鼓励旅游饭店加强与国内(国际)知名品牌酒店管理集团合作,对新引进的国内、国际知名品牌(取得品牌使用权)并委托经营管理,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的,经认定,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以内的奖励。对国内、国际知名品牌酒店管理集团在市内投资兴建,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的,经认定,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分别予以30万元、50万元以内的奖励。

  14.做实做好“诗画浙江·百县千碗”工程,资金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四)营销奖励

  15.地接奖励

  对组织国内外(桐乡市除外)游客在桐乡市旅游并住宿旅游饭店或品牌民宿的市内旅行社,年累计组团量达到500人次以上,以竞争性分配方式按每人2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市内旅行社全年奖励限额100万元。

  16.会务营销活动奖励

  对本市旅游企业承接市外大型团队会务活动、综合性旅游产品采购推广会(活动),且在旅游饭店住宿的,会前向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经认定,给予承接方一次性奖励。邀请旅行商超过50家、100家以上,在桐乡市住宿一晚以上的,以竞争性分配方式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单个企业全年奖励限额100万元。旅游企业参加本市及嘉兴市级以上文旅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外旅游展示展销会,展位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补助。

  17.对举办文化旅游节庆等相关活动的单位,旅游活动列入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每年旅游节庆活动计划,并且活动方案报经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同意的,以竞争性分配方式每个活动给予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全市影响特大、连续举办形成品牌的旅游节庆活动,资金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五)扶持乡村旅游发展

  18.优先保障乡村旅游发展用地

  涉及旅游业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年度供地计划;保障乡村旅游发展用地,用地指标的管理参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19.推进民宿提升发展

  鼓励民宿经营者进行品牌创建。对首次评定为浙江省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的民宿,经认定,以竞争性分配方式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以内奖励。对提档升级的品牌民宿,按差额标准奖励。对获评国家金宿级、银宿级的品牌民宿不再另行奖励。对获评省级、国家文旅主管部门主导评定的其他民宿品牌,以竞争性分配方式给予50万元以内奖励。

  (六)扶持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20.扶持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对新培养或新引进的高等级旅游管理或技术人才且在市内旅游企业工作满1年的,经认定,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给予3万元以内的奖励。

  对参加省和国家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主导举办的行业技能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个人或团体以竞争性分配方式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以内的奖励。

  经嘉兴市级及以上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且成效明显的“名师工作室”,连续3年给予每年1万元的运营补助;鼓励名师、协会等社会组织到美丽乡村示范村开展才艺展示、传授技能绝活、开发文创产品和传播民间文化的,成效明显的,经主管部门认定,以竞争性分配方式给予3年内最高10万元的补助。

  三、申报程序

  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行一年一申报制度,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按每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

  四、附则

  1.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均在我市的旅游企业、相关单位及个人,旅游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星级酒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品质饭店)、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基地、品牌民宿。涉及的同类奖励和补助,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

  2.企业获得的各类奖补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的50%(品牌奖励、地接奖励除外)。

  3.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的,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相关部门通过要件审核、项目评审、集体决策、差额遴选等环节,确定补助资金分配初步方案。

  4.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相关部门向社会联合公示竞争性分配初步结果,在公示期间发现问题并经核查属实的,取消该项目奖补资格。

  5.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相关部门按相关程序联合发文公布后予以兑现。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奖补资格:

  (1)经查实,由于企业行为造成群众投诉至旅游主管部门,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2)发生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3)申请扶持单位提供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作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三年内不得享受桐乡市旅游发展扶持政策;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条款情形的;

  (5)存在其他取消奖补资格情况的。

  7.本政策有效期三年,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一年后,可根据形势发展需要,进行补充完善。

上一条: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桐乡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20—2022年)的通知
下一条: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加快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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