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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桐乡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20—2022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09    来源: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促进桐乡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20—2022年)》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日

  关于促进桐乡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20—2022年)

  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提升文化软实力的重要途径,是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选择。为抢抓全省万亿级文化产业发展的历史机遇和全省首批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扶持县市的契机,推动我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 加强产业平台建设

  (一)鼓励建设文化产业园区。鼓励投资建设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创意街区,对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创意街区,按照实际投入资金(不含土地)的30%对建设单位予以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文化企业集聚发展。对当年新入驻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创意街区的,且租期在三年以上的文化产业企业给予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房租补贴,第一年最高补10万元、第二年最高补8万元、第三年最高补5万元。

  (三)鼓励园区基地街区提档升级。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桐乡市级的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创意街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 加快产业培育发展

  (四)鼓励企业项目投资。对符合我市重点支持发展的文化制造业、文化休闲旅游业、信息服务业、创意设计业、现代传媒影视业、会展服务业的文化产业新引进、新设立项目,其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含)、500万(含)、200万(含)元以上的,项目竣工经审计,分别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6%、4%、3%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五)鼓励引进文化产业企业。对新引进、新设立的符合我市重点支持发展的文化休闲旅游业、信息服务业、创意设计业、现代传媒影视业、会展服务业的文化产业企业,给予市级地方留存部分前5年100%后3年50%的奖励。

  (六)鼓励创意设计产业发展。对注册在我市的文化产业企业,其作品参加由权威机构或部门组织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桐乡市级大赛并获奖的给予奖励:其中国际级金奖、银奖、铜奖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5万元、4万元的奖励;省级金奖、银奖、铜奖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4万元、2万元的奖励;嘉兴市级金奖、银奖、铜奖分别给予一次性4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桐乡市级金奖、银奖、铜奖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七)鼓励体育产业发展。1.对新开办的且租期在三年以上的健身休闲企业和体育特色培训机构,经认定,给予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房租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长补2年。2.对新认定的省级体育用品制造企业、服务业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对新认定的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国家体育产业示范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省级减半执行)。对入围浙江省、嘉兴市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的优质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培育品牌体育赛事名录库企业、省运动休闲旅游优秀项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4.对举办或承办国际性、国家级、省级重大商业体育赛事且符合相应条件的,经认定,按规模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连续落户桐乡3年以上的国际、全国品牌商业体育赛事,经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三 加强文化企业培育

  (八)鼓励企业做大最强。对文化制造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即2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文化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相应行业规模以上标准、5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文化批发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即2000万元、1亿元、5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文化零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即500万元、5000万元,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文化服务业企业规模以上认定执行省统计部门标准)

  (九)鼓励文化企业创新发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文化产业企业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十)鼓励领军型企业成长。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重点文化产业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桐乡市级成长型文化产业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十一)鼓励文化企业股改上市。对文化产业企业完成股改、上市(挂牌)的,按照《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和扶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桐政发〔2019〕12号)予以奖励。

  (十二)鼓励企业原创内容生产。1.对注册在我市的文化产业企业,其原创的动漫、影视产品、舞台剧、出版作品、网络剧、微电影、游戏等在国家级、省级出版发行单位、央视、省级卫视、重点网络播放平台等出版、演出、播出、运营的,按其首个出版、演出、播出、运营年度内营业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的按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对获得国家、省“五个一工程”奖的文化精品创作企业,获得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金鹰奖的电视或电影创作企业(不含个人奖)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影视、动漫、网游等获得其它国家级以上优秀作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从高不重复奖励;相关部门合作投资创作的除外)

  四 鼓励加强市场开拓

  (十三)鼓励加大文化服务出口。对获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出口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十四)鼓励企业承办商贸会展。对引进并组织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商贸会展,经相关部门备案并认定,对引进并组织展会的市内外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注册在本市的会展公司组织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商贸会展,展期在3天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十五)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展会。对市内注册的文化产业企业自行参加且在宣传部备案的境内重要展会,省内展会给予每个标准摊位1万元的补助,省外展会给予每个标准摊位2万元的补助,同一展会最多补助6个摊位(展位个数按标准展位9平方米计,非标准展位取整数)。对参加由宣传、文化部门组织的重点展会,参展企业的特装费按实补助。对组团本地企业参加境内展会达到10家、20家以上的,分别给予组织单位一次性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文化产业企业境外参展按照商务局境外参展政策向商务局申请补助。

  五 加强要素保障

  (十六)加强金融支持力度。1.建立桐乡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对符合我市重点支持发展的文化休闲旅游业、信息服务业、创意设计业、现代传媒影视业和会展服务业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给予引导支持。2.建立“文化产业贷”,由银行、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风险,进一步畅通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支持文化产业企业发展,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十七)鼓励老旧厂房再利用。为保护工业历史文化遗产,挖掘可保护利用的老旧工业厂房空间资源,经审核同意,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鼓励发展互联网信息服务、会展服务、创意设计、现代传媒影视等重点文化产业,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十八)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对文化产业重点领域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按市有关人才政策予以奖励。

  六 附则

  (十九)政策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均在我市的文化产业企业,所指的投资均不含土地款。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符合多项条款的,按就高原则享受。文化制造业投资奖励和市经信局的生产性投资不重复奖励。涉及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对采取“一事一议”的重大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

  (二十)文化产业行业界定标准。以《浙江省文化及相关特色产业分类(2018)》为标准:文化休闲旅游业主要是指以人文资源为内涵的休闲旅游产业。信息服务业主要指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服务(文化部分)、广播电视传输服务、通信终端设备制造、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行业。创意设计业主要是指时尚设计、软件设计、广告设计、包装设计、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品设计等。现代传媒影视业主要是指以现代高科技特别是信息、数字技术为依托的广播影视业、新闻出版业、全媒体业等。会展服务业主要是指文化节庆、会展活动、展览服务业等。体育产业主要指体育用品制造业、体育用品销售业、竞赛表演类、场馆经营与健身服务类、运动休闲类、产业创新类、顶级职业联赛奖励类,产业示范奖励类、体育娱乐及相关服务业等。

  (二十一)文化产业企业认定标准。企业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需符合《浙江省文化及相关特色产业分类(2018)》(浙统〔2018〕36号)。

  (二十二)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创意街区认定标准。

  1.文化产业园区:

  (1)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特色鲜明、商业模式创新,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可放宽到不低于1万平方米),入驻文化创意企业20家以上,且已入驻文化创意企业数量和运营收入均不低于全部入驻企业总量和全部入驻企业运营收入的60%;园区招商率完成80%以上;园区内文化产业企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

  (2)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符合桐乡市总体规划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

  (3)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2.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1)在桐乡市内注册的文化产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营2年(含)以上;

  (2)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为主营业务,且上述主营业务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的60%(含)以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最近2年连续盈利;

  (3)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典型示范和引领意义,在区域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3.文化创意街区:

  (1)街区有特定的文化主题,有对应的特定文化符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可以以文化创意、设计、影视、印刷、文化休闲、非遗和工艺美术、“文化+互联网”等为主导产业;

  (2)街区有明确的核心路段范围,核心路段两边用于文化产业的建筑不少于5000平方米。

  (3)街区内文化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达60%(含)以上。

  (二十三)其他。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经查实后,对企业法人和实际负责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负面清单,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十四)政策执行时间。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执行期为三年。

上一条:关于印发《桐乡市高标准打造制造业强市若干政策意见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一条: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文旅融合推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2020-2022)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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