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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桐乡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桐乡市支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7    来源:桐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支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桐政办发〔2023〕37号)、《关于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绿色化改造的实施意见》(桐政办发〔2022〕63号)要求,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制定了《桐乡市支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桐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桐乡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7日

桐乡市支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支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桐政办发〔2023〕37号)、《关于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绿色化改造的实施意见》(桐政办发〔2022〕63号)要求,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的原则,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为桐乡市企业和机构,其中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所处行业须纳入《桐乡市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目录》。

  (二)同一项目只享受一项奖补条款;同一企业不同项目可叠加执行奖补条款;同一项目在低等次已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二、加强政府产业基金引导

  符合我市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导向的数字制造业企业、软件信息和服务业企业如需政府产业基金引导的,可向属地经发中心联系,递交相关材料。

  三、支持数字制造业有效投资

  1.申报要求

  (1)项目实施前按规定经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2)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取得备案通知书(不包含当年)两个自然年度内未竣工投产的项目不予奖励。

  (3)企业完成当年度节能减排及行业整治目标任务。

  (4)项目单位年度绩效考核D类以上(不含D类)。

  (5)无严重失信行为。

  2.奖补标准

  (1)对符合我市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导向的数字制造业企业,新建、技改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进行奖励。

  (2)对生产性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新建项目,投产后给予设备投资12%以内、限额1500万元的奖励。

  (3)支持“零土地”技改。对于“零土地”技改项目(临时不动产证和租赁项目除外),奖励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再提高1个百分点、限额提高100万元。

  (4)加大对重大项目和高效企业的补助。绩效综合评价A类企业实施的项目,奖励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再提高2个百分点,限额提高300万元。对于省级及以上重点项目,且生产性设备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投产后给予设备投资15%奖励,限额2000万元。

  3.申报材料

  (1)桐乡市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新建(技改)项目奖励申报表(附件1);

  (2)项目实施前按规定经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3)完整的项目竣工投产报告;

  (4)镇、街道,开发区等主体或市相关部门出具的竣工审核意见(原件)(附件2);

  (5)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7)项目投产当年产品销售发票。

  四、鼓励数字经济企业规模化发展

  1.申报要求

  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或超过奖励标准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

  2.奖补标准

  数字制造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2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和10亿元的,且增速在10%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软件企业(含嵌入式软件企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且增速在10%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申报材料

  (1) 桐乡市数字经济企业规模化发展奖励申报表(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

  (4)经审计的合作协议;

  (5)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五、鼓励数字经济企业提档升级

  (一)提档上榜奖励

  1.申报要求

  申报主体为上年度首次入选浙江省重点软件企业、浙江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中国电子信息前百家企业、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中国互联网百强企业的企业。

  2.奖补标准

  企业首次入选浙江省重点软件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列入浙江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列入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中国电子信息前百家企业、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中国互联网百强企业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申报材料

  (1)桐乡市数字经济企业提档上榜奖励申报表(附件4);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省级及以上认定(发布)的文件复印件或认定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或公告。

  (二)示范试点奖励

  1.申报要求

  申报主体为入选省级、国家级数字经济领域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企业所获示范试点项目应有数字经济相关主管部门发文认定,2021年以来未获得过财政资金奖补的项目均可申报。

  2.奖补标准

  对首次入选“示范浙江数商”、“领军浙江数商”等省级、国家级数字经济领域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试点类项目减半奖励。

  3.申报材料

  (1)桐乡市数字经济领域示范试点奖励申报表(附件5);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相关证明文件或公告。

  六、支持数字经济平台载体建设

  (一)数字经济园区运营奖励

  1.申报要求

  (1)数字经济园区须是以产业集聚为主要特征,以产业园区为主要载体,重点培育数字经济产业,区域边界清晰、管理科学规范、配套服务完善,集聚度达到一定水平的区域。

  (2)申报主体为直接负责园区运营和管理的企业或机构。

  2.奖补标准

  集聚数字经济企业超过10家的园区,当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且比上年有10%以上增长的,给予园区运营单位5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1.桐乡市数字经济平台载体运营奖励申报表(附件6)

  2.园区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置、四至范围及面积、功能布局、管理机构设置和运营机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体系建设、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营收情况等);

  3.园区入驻数字经济企业名录(须载明企业入驻时间、行业代码、主要产品和服务,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近两年财务报告);

  4.设立园区管理单位的批件和管理机构情况(附园区管理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数字经济楼宇运营奖励

  1.申报要求

  (1)数字经济楼宇须是以产业集聚为主要特征,以楼宇为主要载体,重点培育数字经济产业、管理科学规范、配套服务完善,集聚度达到一定水平的楼宇或楼宇群。

  (2)申报主体为直接负责楼宇运营和管理的企业或机构。

  2.奖补标准

  集聚数字经济企业超过5家的楼宇,当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且比上年有10%以上增长的,给予楼宇运营单位1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1.桐乡市数字经济平台载体运营奖励申报表(附件6)

  2.楼宇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置、面积、功能布局、管理机构设置和运营机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体系建设、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营收情况等);

  3.楼宇入驻数字经济企业名录(须载明企业入驻时间、行业代码、主要产品和服务,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近两年财务报告);

  4.楼宇管理机构情况(附楼宇管理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升级

  1.申报对象

  (1)当年度产业数字化项目及示范样本项目。

  (2)提供及应用产业大脑能力中心组件的相关企业。

  (3)省级及以上产业数字化领域示范(试点)企业。

  (4)列入当年度“两化”融合贯标计划,且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的企业。

  (5)列入当年度数据管理国家标准贯标认证计划,且首次通过数据管理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企业。

  (6)非财政资金(含国资)控股的数字化服务公司。

  2.奖补标准

  (1)对企业在研发、生产、管理和销售等环节实施数字化改造,当年度软件投入(含软件采购、实施及开发等相关费用)在20万元(不含税)及以上的产业数字化项目,按软件投入额(不含税)予以最高25%、限额15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当年度软件投入在50万元(不含税)以上的产业数字化示范样本项目,经专家评选后,按软件投入额(不含税)给予最高50%,限额150万元的奖励。

  (2)鼓励细分行业产业大脑有关企业发挥技术优势,转型或裂变为行业应用型数商, 对数字化服务公司和进行数字化改造的制造业企业向产业大脑能力中心贡献组件并实现应用交易的,当年度组件交易额不低于10万元的,按交易额(不含税)予以最高50%、限额50万元的奖励。

  (3)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的企业,按照A--AAA级进行分档奖励,分别予以限额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奖励。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4)首次通过数据管理国家标准贯标认证二级、三级、四级的,分别予以15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奖励,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5)对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产业数字化领域示范(试点)企业,分别予以限额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试点企业按50%)。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6)为企业提供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和信息化设备维护等支撑服务的数字化服务商,当年度服务本市范围内企业不少于20家、50家,服务性收入达到200万元、5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予以限额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3.申报材料

  (1)《桐乡市产业数字化项目奖励(补助)申请表》(附件7);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省级及以上认定(发布)的文件复印件或认定证书复印件(认定类提供);

  (4)项目建设方案、投入清单、合同、发票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5)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八、支持软件产业发展

  (一)支持软件研发投入

  1.申报要求

  (1)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

  (2)项目实施前经评选纳入桐乡市重点软件研发项目清单。

  (3)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纳入市重点软件研发项目清单(不包含当年)两个自然年度内未结项上市销售的项目不予奖励。

  2.奖补标准

  对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软件产品项目,按研发投入给予20%,限额300万元的补助。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桐乡市软件项目研发投入补助申报表(附件8);

  (3)该项目所取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针对申报项目研发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二)软件研发能力奖励

  1.申报对象

  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

  2.奖补标准

  对产品被评定为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首版软件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和1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首次通过CMMI、T/SIA009-2020三级及以上资质认证的,首次通过及每提高一级资质认证给予10万元奖励;对企业首次通过T/SIA010.11-2021.1、ITSS、CS、CCRC三级及以上资质认证的,首次通过及每提高一级资质认证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对企业首次通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等相关国内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1)桐乡市企业软件研发能力奖励申报表(附件9);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证书复印件/发文。

  九、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

  1.申报对象

  省级、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

  2.奖补标准

  对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限额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的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限额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列入创建按50%)。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3.申报材料

  (1)《桐乡市产业数字化项目奖励(补助)申请表》(附件7);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省级及以上认定(发布)的文件复印件或认定证书复印件(认定类提供);

  (4)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十、支持数字经济产业链协同发展

  1.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为开展数字经济产业链生产研发、产业配套合作项目,并产生实际资金投入的企业。

  (2)数字经济产业链合作项目内容包括提供原材料、部件、产品、设备、加工服务、技术服务等。

  (3)开展数字经济产业链合作项目须有2家以上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其中至少有1家企业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

  2.奖补标准

  企业合作实施数字经济产业链合作项目的,实际投入资金达到5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的,给予实际投入资金最高6%的奖励;实际投入资金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投入资金最高10%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3.申报材料

  (1)桐乡市数字经济产业链合作项目奖励申报表(附件10);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合作协议;

  (4)项目概述;

  (5)资金投入发票或其他证明。

  第二部分 审核程序

  一、下发通知

  每年由市经信局下发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

  申报单位将填写好的项目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报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初审后,按照要求上报市经信局预审,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三、组织审核

  市经信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项目开展专家评估或第三方审计,并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四、发文公示

  项目通过审核后,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文下达奖励(补助)资金。

  五、资金拨付

  本细则涉及的奖补资金额度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作竞争性分配,获得奖励(补助)的申报单位根据奖励(补助)文件办理相关拨付手续。

  第三部分 管理监督

  一、项目申报主体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

  二、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对上报项目进行把关,对弄虚作假者追究相关责任。

  三、相关事项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四、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收回相应奖补资金;对经事后抽查或审计,查实申报内容与申报材料不符、申报条件未达到要求的,收回相应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对于恶意骗补的申报主体依照相关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对触犯刑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初审把关不严、项目出现问题较多的主体,根据情节和实际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本细则与《桐乡市支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同步施行,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除示范试点奖励项目外,本细则涉及奖励执行权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自行废止。

上一条:桐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桐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桐乡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共富贷”贴息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贯彻落实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任务举措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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