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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出新规 我市部分内容已先行试水
发布时间:2018-03-14    来源: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3月13日,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3月1日起,我市已开始执行新修正的《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据了解,《管理办法》取消了建设项目环保领域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

  据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相比原办法,新《管理办法》取消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将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或者审核等环评前置审批、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审批等。

  同时,《管理办法》对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评编制的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了完善。比如,规定建设单位要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建设单位网站,村(居)民委员会信息公告栏等途径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并征求意见。

  据了解,自去年1月1日起,桐乡正式实施环境影响网上备案登记制度,只要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在新的建设项目投产前仅需网上备案登记,待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后,备案即为完成。“不用再跑窗口,坐在办公室点点鼠标、敲敲键盘,最快几分钟就能完成”成了桐乡众多企项目负责人最直观的感受。

  “相关审批事项的取消对企业来说大大简化了办理流程,或许会有人质疑这样一来是不是会弱化环保对项目审批的把关,但实际上是让企业的主体责任得到强化,也让环保部门能从繁重的事前审批中解脱出来,更加注重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管理办法》实施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才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而环保部门也将对环境保护设施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环境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环境影响评价信用记录制度,定期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的服务质量和诚信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管理办法》还指出,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或者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改善、修复因建设活动受到损害的环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环境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14年,桐乡就发布了《关于推进“生态有偿、生态补偿、生态赔偿”机制建设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按照“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因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对公共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依法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此外,《管理办法》还加强了对施工工地的扬尘、噪声管理。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振动、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止或者减轻施工对水源、植被、景观等自然环境的破坏,改善、恢复施工场地周围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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