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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9    来源:桐乡市政府办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9日

  桐乡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7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119号)和《嘉兴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嘉政办发〔201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信用有奖惩”原则,规范准入标准,创新监管服务,健全诚信体系,坚持“标准+承诺”,探索建立新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模式,构建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投资发展环境,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力争实现竣工验收前“最多跑一次”。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定标准。根据产业政策和我市资源禀赋,相关部门在我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高新区、特色小镇等符合规划条件的重点区域内(以下简称“重点区域”),制定经济技术指标和行业技术规范标准,提出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定准入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企业作承诺。对符合标准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自主选择并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进行公示。企业作出承诺后依法依规自主开展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

  (三)过程强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推进过程进行监管,督促企业把重要节点的监管信息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

  (四)信用有奖惩。政府相关部门对照承诺和标准依法依规进行项目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投入使用,达不到承诺要求的项目不得交付。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联合奖惩机制。

  三、实施范围

  桐乡市区域内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和负面清单外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先行先试,适时向其他项目推广。

  四、审批流程

  (一)区域评价。由政府统一组织开展重点区域的区域评价工作,包括环评、能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或占用水域影响评价)、考古调查勘探、交通影响评价、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等事项,提出相关准入标准和负面清单。其他区域开展部分事项区域评价。区域内投资项目共享评估评审结果。

  (二)筛选评估。对意向项目,政府部门事先指导企业编制真实、详细的项目计划书。建立项目筛选评估机制,由经信部门牵头,联合环保、规划建设、安监、气象、消防等部门实行预审,委托中介联合体开展环评、能评、安评、职业病防治、水保等联合评价,依照准入标准,筛选出意向项目。

  (三)土地出让。平台主体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拟出让土地的投资强度、产出、税收、规划等指标,国土资源部门综合制定招拍挂文件,进行挂牌公告出让,通过筛选评估的企业参与竞价。鼓励实行“标准地”出让土地。

  (四)勘察设计。企业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后,即可自主选择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公告相关标准先行开展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及图纸审查。

  (五)制定标准。企业基本完成项目设计后提交项目计划书、总平布置图及设计方案,政府部门一次性告知所需审批事项。政府相关部门对可施行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制定清单,根据筛选联合评价报告制定具体承诺制审批事项的承诺书。

  (六)承诺公示。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完成项目设计后提交项目计划书、总平布置图及设计方案,自主选择承诺制审批的事项,对照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事项由项目备案部门统一汇总形成一份承诺书),书面承诺通过政府统一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示。

  (七)会商发证。完成承诺公示,项目备案部门联合相关审批部门根据企业项目计划书、总平布置图及设计方案对项目进行联合会商确认,企业通过在线平台完成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登记。公示通过的承诺制审批事项,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同时进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建设(人防)、气象、消防等部门根据联审报告作出审批决定。企业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勘察、咨询、设计、测绘、检测成果和施工、监理情况。

  (八)建设监管。相关部门以企业签署的承诺书及其报备的勘察、咨询、设计、测绘、检测成果和施工、监理情况为依据,加强监督管理。开工前,审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和标准作出承诺,是否按照承诺的标准和要求编制建设方案,帮助和服务企业依法依规选择设计、评审、施工单位。开工后,及时组织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种隐患。重点监管企业是否严格按承诺的标准、规范的设计要求开展施工。

  (九)联合验收。项目竣工后,企业可自主选择政府部门联合验收或企业自主委托验收。企业申请联合验收的,由市审批中心牵头组织发改、经信、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集中上门,对照“标准+承诺”,对项目开展联合竣工复核验收,作出同意投产使用、限期整改、全面整改等意见。企业选择自主委托验收的,相关部门依据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报告,对企业承诺兑现情况进行复核,可不再进行实体工程的现场核实验收。联合验收或自主验收复核通过后,相关部门依据结论意见核发相关证照。

  五、完善机制

  (一)推进在线平台常态化应用。全面推行企业在互联网端使用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用户账户登录后申报的“一口受理”模式,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提供在线支撑,实现项目信息实时归集、监管与全程网上办理“零次跑”。推广应用“一口受理、在线咨询、网上办理、代办服务、快递送达”办理模式,以项目代码作为投资项目唯一身份标识,杜绝在在线平台之外受理、办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高质量实现“四个100%”常态化应用(100%应用平台、100%网上申报、100%网上审批、100%批文回传)。

  (二)加快区域评价工作。深入开展重点区域项目集中评价,全面推进“区域环评+环境标准”“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实行政府购买中介服务,减少企业中介服务环节,事先对重点区域内能评、环评、水土保持、安全评价、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和考古调查勘探等内容进行科学合理评价,完善准入标准和负面清单,为“承诺制”落地提供坚实基础。

  (三)探索实行“标准地”出让。在重点区域内,按照《浙江省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2018年)》等规定,明确拟出让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能耗标准、环境标准、亩均税收等基础指标,探索实行“标准地”出让,推动市场在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四)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全面优化项目审批流程,进一步完善联审机制,优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100天”。进一步深化联合踏勘、联合审查、多评合一、施工图联合审查、联合测绘与联合验收改革,变“串联审批”为“联合审批”。

  (五)深化中介市场改革。按照《“浙江网上中介超市”建设方案》(浙审改办〔2017〕19号),加快全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与省级网上中介超市平台融合对接,建立完善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等数据库,拓展平台功能及服务范围,推进中介服务费用和时间双下降、质效双提升。强化中介机构管理,建立投资项目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质量、承诺时间管理与失信处罚机制。

  (六)强化项目代办服务。完善投资项目政府代办服务工作机制,建立专业、高效、精简的代办员队伍。对符合产业发展的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一对一”“店小二”式的无偿代办服务,变“企业跑”为“政府跑”。

  (七)加强项目全程监管。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将项目管理重心由事前审批向全过程监管转变。抓好项目开工前联合审查、施工中加强监管服务、竣工后联合审验管理工作,保障项目合法开工,建设过程合规有序,投资达到预期效益。

  (八)建立联合褒惩机制。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原则,全面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可按照国家规定在实施行政许可、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采取激励措施,给予政策措施便利、资金安排优惠;对违反信用承诺的,除依照承诺书条款进行处罚外,还应将违约事项记入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性质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其参与新增用地、政府资金申报及其他承诺制改革项目,并由行政机关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进行相应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桐乡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编委办、法制办、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设局(人防办)、水利局、文化局(体育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批中心、气象局、消防大队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发改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统筹推进,并根据本方案进一步细化分解各项任务。相关责任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紧研究制定各自领域内的准入标准,开展区域评价,拟定承诺书,完善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承诺制改革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三)强化督查考核。建立督查、评估、考核和容错制度,对市级责任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实行跟踪督查,定期分析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进展情况。严格监管制度,对改革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切实提升效能、优化服务。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做好实施方案和项目办理流程的宣传和解读,总结经验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调动社会各界的主动性、积极性,为改革工作深入推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业投资项目前评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桐乡市域外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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