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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业投资项目前评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6    来源:桐乡市政府办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业投资项目前评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 2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业投资项目前评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工业强市建设,深化“亩产论英雄”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强对工业项目的源头管理,现就加强和完善我市工业投资项目前评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以下工业投资项目:

  1.新增工业供地项目。

  2.工业标准厂房项目。

  3.“零土地”技改项目。

  4.租赁工业厂房项目。

  二、优化完善前评估标准

  (一)总体要求

  1.规划要求: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2.产业要求: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我市正负面清单管理要求。

  3.设备、工艺选型:设备、生产工艺和技术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力争国际先进水平,鼓励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

  4.环保、安全生产: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规划环评产业定位要求,符合区域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同时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

  5.能耗要求:严格限制高耗能项目供地,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上级下达给我市“十三五”末节能目标预测值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准入。

  (二)新增工业供地项目前评估标准

  1.投资强度、亩均销售、亩均税收、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要求:参照《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桐乡市工业投资项目产业前评估标准》(附件1),项目各指标均符合条件的才能准许该项目进入。鼓励企业建设三层(或12米)以上厂房。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一般工业项目原则上建筑密度不超过65%。

  2.设备比例:设备比例参照《桐乡市工业投资项目产业前评估标准》(附件1),根据行业特点分别要求。

  3.土地面积:用地规模低于20亩的新增用地项目原则上不予单独供地,周边无拓展空间的零星边角地除外。

  4.对推动我市工业产业发展需要的重大工业项目,相应标准可适当放宽,也可一事一议。

  (三)工业标准厂房项目前评估标准

  工业标准厂房项目针对地块进行前评估。

  1.新建、改建、扩建的标准厂房项目必须在工业园区或工业集聚区范围内。

  2.规划土地面积原则上应达到30亩以上或规划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3.容积率应在1.5以上,厂房层级一般应达到4层及以上,鼓励有条件的开发主体积极利用地下空间。

  4.应明确地块主导行业,原则上确定1-2个行业,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

  5.标准厂房开发采用“先租后售”的模式,标准厂房项目的投资强度、设备比例、亩均销售、亩均税收指标按主导行业计算,需符合《桐乡市工业投资项目产业前评估标准》(附件1)。

  入驻标准厂房企业按要求进入前评估程序,按占地面积约定标准,签订项目投资管理合同,按“零土地”工业投资项目前评估标准执行,项目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由标准厂房开发主体出面,对通过复核验收部分进行分割分摊。

  6.标准厂房不允许预售,只允许按幢转让,公共设施、物业管理部分不得转让。转让以不动产登记权证为准,具体建设情况以项目报批的总平面布置图为准。

  7.项目必须同步设计光伏分布式发电应用项目。

  8.主要投资者应负责组建相应的管理运行机构,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具有物业等公共服务管理及运行功能。

  9.标准厂房的自持比例不小于30%。

  (四)“零土地”工业投资项目前评估标准

  项目的投资强度、设备比例、亩均销售、亩均税收指标需符合《桐乡市工业投资项目产业前评估标准》(附件1)。对已取得正式土地证的项目,投资强度可适当放宽,但要达到《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的标准。

  设备比例:设备比例参照《桐乡市工业投资项目产业前评估标准》,根据行业特点分别要求。

  (五)租赁工业厂房项目前评估标准

  租赁工业厂房项目参照《关于严格项目前评估加强工业厂房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办理。

  开发区、各镇(街道)在收到辖区内涉及租赁工业厂房项目企业的申请后,对工业厂房租赁后的产业定位、亩均销售、亩均税收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同意后出具相关审查意见,企业方可办理相关项目报批手续。

  三、规范明确实施流程

  (一)实施流程

  1.新增工业供地和标准厂房项目。

  (1)首先由项目投资者向所在开发区、镇(街道)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2)开发区、各镇(街道)在收到相关资料后,对项目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及时报市工业投资项目前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信局)。

  (3)工业投资项目前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开发区、镇(街道)提交的项目申请资料后,及时召开成员单位会议(一般为每周四),各部门对照项目标准进行初审,在《桐乡市工业投资项目前评估部门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4)通过所有部门初审后,工业投资项目前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初审意见,同时将项目提交前评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及时组织召开工业投资项目前评估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对项目进行评审,形成会议纪要并出具《新增用地前评估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作为土地公开供地报名申请人的必备材料(标准厂房除外)。

  2.“零土地”和租赁厂房工业投资项目。

  不新增建筑面积的“零土地”工业投资项目无需进入前评估程序。

  (1)首先由项目投资者向所在开发区、镇(街道)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2)开发区、各镇(街道)在收到相关资料后,对项目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及时报市工业投资项目前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召开成员单位会议(一般为每周四),各部门对照项目标准进行审核,在《桐乡市工业投资项目前评估部门审核表》(附件2)上签署审核意见。

  (3)前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零土地”项目前评估确认书》。

  (二)所需材料

  1.新增工业供地和标准厂房项目必须提供的材料:

  (1)新增用地项目基本情况表;

  (2)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规划部门出具的拟开发地块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书原件;

  (4)农转用批准材料(已完成农转用项目);农转用地块草签征地协议(未完成农转用项目);平面布置图;

  (5)拟实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及电子档(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情况、市场前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标准和规模、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规格型号及功率、投资规模、资金筹措方案、经济效益、税收分析、COD及SO2等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用能、变压器情况以及项目建设计划等内容)。

  2.“零土地”项目和租赁厂房项目必须提供的材料:

  (1)“零土地”工业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

  (2)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和租赁协议;

  (4)拟实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及电子档(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情况、市场前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标准和规模、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规格型号及功率、投资规模、资金筹措方案、经济效益、税收分析、COD及SO2等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用能、变压器情况以及项目建设计划等内容)。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开发区、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工业投资项目前评估的属地监管,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评估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事后跟踪。《新增用地前评估审查意见书》和《“零土地”项目前评估确认书》作为项目复核验收的主要依据,亩均税收超约定标准的,可适当放宽设备投资比例要求。

  (二)项目竣工后,由备案核准部门牵头进行复核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未通过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项目前评估后,属地政府必须与受让方签订项目投资管理合同(项目投资管理合同在土地挂牌公告时一并公示,项目投资管理合同一经公示任何单位不得修改),明确产业定位、投资强度、设备比例、亩均销售、亩均税收等方面的内容,报经信局备案。

  (四)相关部门要依法对企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改局和经信局负责投资项目产业定位、投资强度、设备比例、亩均销售、亩均税收、能耗指标的监管工作;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项目是否按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准时开工、是否按合同约定竣工时间及时竣工、是否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建设等内容进行监管服务;环保局负责投资项目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监管工作;建设局负责投资项目容积率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安监局负责投资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其他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履行好相关监管职能。

  (五)进一步健全约束惩戒机制,项目开竣工、投产、容积率、投资强度、设备比例、亩均销售、亩均税收等达不到约定要求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督促落实整改,经督促整改仍未达标的,各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按职能依法、依约进行处置,并列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六)厂房在未通过复核验收前不得用于租赁,不得改变其工业用途,开发区、各镇(街道)要加强监管,对擅自对外出租的企业,要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企业违约责任,属地政府依照约定予以处置或收回。

  (七)工业土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割分摊(标准厂房除外),如由于政府原因确需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开发标准厂房的,须政府收回重新出让,提交前评估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按工业标准厂房项目前评估标准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和充实市工业投资项目前评估领导小组,由王申峰市长任组长,冯中海常务副市长、朱伟强副市长、徐刚副市长、余东升副市长任副组长,朱伟强副市长任执行组长,进一步完善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办、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设局、商务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审批中心、消防大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信局,经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规范操作流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项目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标准和流程操作,不得随意降低或放宽标准,开展集体讨论和决策,进一步规范工业投资项目前评估管理。

  (三)加强分工合作。在市工业投资项目前评估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发区、各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职责分工要求,共同做好工业投资项目前评估管理工作。

  (四)加快项目申报。为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掌握项目前期进展,开发区、各镇(街道)须对工业供地项目制定报批时间表,至少提前一个月进行项目评估申报。

  六、其他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桐乡市工业投资项目前评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条: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深入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
下一条: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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